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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江苏公务员法律常识考点储备(22)

发布:2014-07-04 00:16:45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股份有限公司


  一、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股东大会


  (一)股东大会的召开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二)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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