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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江苏公务员法律常识考点储备(8)

发布:2014-07-10 00:15:57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行政复议概述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复议,系指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具有六大特征:


  (1)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民事争议和其他争议只有在法律有明文授权的条件下才可以被纳入处理对象范围;


  (2)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主要审查对象,以抽象行政行为为附带审查对象;


  (3)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适当性)为审查标准;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5)行政复议由行政相对人主动申请,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6)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复议法》确立和体现的,反映行政复议基本特点,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并对行政复议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有下列几项:(1)合法原则。(2)公正、公开原则。(3)及时原则。(4)便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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